唐万新、顾雏军、张海、周益明……2006年一批大企业高管纷纷落马。他们面临着从昔日在商界叱咤风云到今天失去人身自由的转变;从年初唐万新被判有期徒刑8年到年末周益明被判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领域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打击。
纵观高管们的落马历程,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到职务侵占、挪用资产,甚至诈骗,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投融资、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过程中,资本运作之手显而易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称,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有其独特性,上市公司大股东犯罪手法中以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等为常见,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在之前司法实践中,通常割裂这一系列行为而分别定罪量刑,忽略了整体上的欺诈性,降低了打击的力度。他强调,处理资本市场犯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其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目的的连贯性,要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充分应用现有法律,以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解决之道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朱武祥: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之路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时。如果以时间段划分,我国资本市场可分为:沉寂期、投机期、长期低迷期和规范发展期;以发行角度划分,可分为:无限制期、额度制期、通道制期。
我国是有管制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早期大多是自由放任式的。经过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更透明化、准入和淘汰机制相对规范、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比较完善。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价值是用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度量,即根据行业发展前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成功的历史经验等因素来评价企业的投资价值。而我国企业估值主要体现在企业变现能力和账面价值上,企业出售价值会比较低,而收购又以现金为主。前者容易产生资产价值低估,后者收购方为筹集大量资金容易违法违规。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摸索中走向成熟。近几年违法违规事件曝光的比较多,一是之前监管不严,存在的很多问题相关部门没有追查而遗留下来了;二是市场发展、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备需要一个过程。即便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还存在安然、世通事件。中国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经常与企业重组相关,因为之前国内企业施行改制上市,谁先改谁先上,导致上市企业良莠不齐,上市后缺乏持续成长能力,不久便陷入困境。政府为了避免企业退市,鼓励重组。重组容易产生非法的关联交易,或在买壳过程中,收购方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大捞一笔。
政府需要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以及投资者对更高的投资回报的要求,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解决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环境体制与高管素质共进
中国资本市场问题多,是因为中国之前资本市场的“官本位”性:无论是企业的准入上市、各种管制措施,大多是政府官员说了算,而不是靠市场运作。导致股票市场过去一直是信息披露不规范、黑幕重重、种种坐庄行为。
发达国家企业上市大多是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上市,有独立的资格委员会来审查认定,上市后在当地备案。而国内之前上市是批准制,即对各个省市下发指标、名额,比如一个省一年能够上市2-3家企业。那么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想上市,权力又掌握在政府或一些官员手中,既容易产生腐败,又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为现在出现的大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还有,我们的中介环境也成问题。企业出事牵涉中介机构在国内非常普遍,顾雏军、周益明等案都牵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中介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中介市场也组织得非常规范,中介机构比较讲信用,特别爱惜自己的名声,极少出现做假账的事,而且一旦被查处,惩罚极重。而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多都做假账,甚至是不做假账就生存不下去的怪圈。
当然,企业家个人的素质也需要提高。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环境确实相对比较困难,很多企业家急于把企业做大,这种矛盾通常可以靠上市来解决。为此,企业家不惜代价上市;一旦上市后,又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利益”的意识,拿到大量资金却很少考虑使用后产生的风险问题。
再则,国内很多企业家的心理也不太正常,铤而走险的思想非常严重,期望一夜暴富,为此不择手段。真正的企业家,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不是说要把企业尽快做到最大,挣得钱最多,而是看企业比谁走得更远更持久。而很多企业家没有正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喜欢搞多元化经营,这很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马上垮台。我认为目前中国的环境还不适合企业家搞多元化经营,企业家应该集中精力把上市公司的主业做大做强。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保树: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规范
中国在资本市场已有足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资本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不是因为法律缺失,而是在有法的情况下人们不去认真实施和执行法律。
在商法领域,有《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资本市场中形形色色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所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胆敢冒违法的风险,明知违法仍然去做,企图在违法而不被人发现时占“大便宜”。企业、企业家如何守法是关键。企业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法律看似在限制企业,实际上是在保护企业发展。受到限制,是因为你没有守法。保护过程中当然也包含限制,如果所有企业都无法无天,谁的权利也保护不了,更别谈发展了。
约束机制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老《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不能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资产,这是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更为充实。所以,我认为高管出事是他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追究企业高管个人的责任。
张海案、周益明等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能够轻易得逞,确实存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外部的监督、检查很重要,但内部的治理更应重视,特别是监事会不能当“花瓶”,不能形同虚设。如果董事、高管违法的恶果已经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才发现,这个监督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次,新《公司法》第55条增加了一个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还增加第151条关于信息提供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应该如实向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这都给监事会进行监督创造了条件。如果监事会应监督能监督而不进行监督,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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